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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点击数:
辽宁大连消费者杨先生在采购家具时,誓约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商家却给替换成低密度板。杨先生指出家具商行包含欺诈,将其控告到法院。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具商行退一缴三。
2017年9月16日,杨先生在沈阳西岗区家具市场一家具商行采购了两组家具,其中一组为家具柜门22个,含4个抽屉;另一组为12个柜门,另加柜体。双方誓约交货日期为2017年10月上旬,柜门材料为橡木实木、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
两组家具总额1.32万元,杨先生递了3200元定金。家具打造出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再度对柜门材质展开了更改,由橡木实木更改为水曲木实木,家具价格也有所上调,变为了1.22万元。
两组家具交付给后,杨先生交清尾款。 事后,杨先生找到柜门的中间部分材料不是誓约的细木工板,而是低密度板。杨先生指出家具商讫的不道德包含欺诈,控告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拒绝家具商行退款、付款1.22万元,并缴纳3倍赔偿金3.66万元,合计4.8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指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按照双方誓约的材料制作案牵涉家具柜门,导致杨先生在知道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缴纳了商品尾款,做出了错误的意思回应,合乎欺诈的包含要件,其不道德包含欺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家具商行归还杨先生出售家具货款1.22万元,杨先生同时将所购两组家具归还;家具商行赔偿金杨先生损失3.66万元。
家具商行上告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驳回裁决。 大连市中院审理指出,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而言不存在较相当严重的信息不平面问题,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轻巧商品和装饰翻新等服务的瑕疵,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长条,即经营者对商品没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负起举证责任,并分担原告无法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家具商行没能原告证明销售商品时已向杨先生真实情况告诉柜门边框为实木,中间部分材料为低密度板,其主张的事后电话告诉又无据证实,原审限于《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确认家具商行不存在欺诈,判令其弃一缴三并无不悦,予以保持。
杨先生是在交齐尾款、第二次修理时才从修理人员处获知柜门中间部分材料并非实木而是低密度板的事实,杨先生不不存在不断扩大损失的蓄意。据此,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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